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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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保證責任的範圍,是指保證人依據法律和保證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和強度。可見,保證人對主債務承擔履行或清償責任具體的“量”是由三方面決定的:
首先,保證責任的範圍從屬於主債務的範圍,由主債務的多少、大小決定。
由於合同保證具有從屬性,因此保證責任的範圍在總體上不得超出主債務的範圍,在強度上也不得重於主債務。
其次,保證責任的範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當事人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如,可以約定只就主債務本身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主債務產生的其它負債不作保證。當事人的約定是多種多樣的,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應認可。
再次,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責任範圍或者約定範圍不明確的,則由法律規定。
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損害賠償金是指在主合同、保證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由保證人承擔的賠償金。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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