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抵押擔保/列表

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

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同一債權已經有了保證擔保,是否還可以有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

債權人在同一債權已經設立了保證擔保的,仍然可以設立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那麼,在同一債權上既有人的擔保又設定了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情況下,債權人如何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債權人進行選擇,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必在行使擔保物權無效後,才能向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