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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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撤銷權

抵押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登出抵押登記後,重新抵押登記是否仍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順序是根據登記部門登記的先後時間來確定的。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的A銀行於時間上而言自然晚於B銀行的抵押登記。所以A銀行不能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但是,你們如果有三方協議,即抵押人與A、B銀行簽訂協議,約定B放棄第一順位抵押權的,A銀行始終保持第一順位且始終優先於B銀行受償的。那麼,此時三方意思表示真實,A銀行可處於第一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