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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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當面臨借款等法律關係時出借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保證人,所以此時就需要區分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是屬於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最大的區別就是,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的含義是:一般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並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一般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仍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一般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義務。

對於保證的方式,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依據保證合同約定屬於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會約定不明的,法律一律視為連帶保證。

設立保證合同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可以在主合同中訂立保證條款,也可以在債權人與保證人訂立單獨的書面保證合同,還可以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對此表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還可以雖然主合同中沒有保證條款的,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

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當保證人代為償還債務後,保證人均有權向債務人予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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