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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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擔保人名下的車子可以賣嗎?

一、債務擔保人名下的車子可以賣嗎?

債務擔保人名下的車子可以賣嗎?

擔保人名下的車子是可以賣的,沒有法律規定不能賣。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因為擔保合同中未明確規定,所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可以轉移財產。但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務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債務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六個月,在六個月之後擔保人就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如果債務人沒有還款的也與擔保人沒有關係,擔保人不需要還款。擔保人名下的財產是可以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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