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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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資義務夫妻債務

公司出資義務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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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


  

眾所周知,公司資本是由股東出資構成的,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信用保障,股東應按其所認購的股份足額繳納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的出資義務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合同義務。在有限責任公司,數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約共同出資成立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自當履行對其他當事人的承諾,按約向公司繳納出資,沒有按約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出資是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公司依法登記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主體,公司股東即應根據登記的內容履行出資義務,以保障公司資本之真實和充實,沒有適當履行法定的出資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他改正,公司的債權人亦可主張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