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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怎麼辦?

一、保全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怎麼辦?

保全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怎麼辦?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5、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於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後,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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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債務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規定第5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只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未對當事人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徵。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儘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徵。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後即主張權利,並非其怠於行使權利,而系其基於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作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係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於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儘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和信任關係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權利人也不願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後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三,有利於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可以避免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頻繁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保全之債在訴訟時效屆滿後,顯然是不可以要求債務人再次履行還債義務。涉及到保全之債的,一般是由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了避免出現債務糾紛,而進行了債務保全,但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進行債務的訴訟處理,屆滿後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