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個人債務/列表

股權質押後如何實現債權

股權質押後如何實現債權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實現債權而設立。股權質權的實現是指股權質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該質押股權而使其債權優先受償。
股權質權的實現,一般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質權有效存在;
二是,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受清償,包括全部未受清償和部分未受清償。
根據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1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質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股權質權的實現依賴於對受質押的股權進行折價、拍賣和變賣。但是處分出質股權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19條第3款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出質股權的折價或變賣的價格必須公允、合理。否則,出質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根據《合同法》第74條對摺價或變賣行為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4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6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TAG標籤:股權 債權 質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