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個人債務/列表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如何認定?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1、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簽訂借款協議,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在償還借款後,可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
2、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次實際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證明其並非實際借款人,且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借款法律關係的認定並無影響,故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
3、出借人根據借款人指示將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辯稱其為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證據證明的,不能主張借款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