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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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面寫今收到多少錢但沒有履行出借義務怎麼辦

一、借條上面寫今收到多少錢但沒有履行出借義務怎麼辦?

借條上面寫今收到多少錢但沒有履行出借義務怎麼辦

借條上面寫今收到多少錢但沒有履行出借義務的,借條不成立,出借人沒有履行出借義務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借條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出借人履行了出借義務。

三、借條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綜上所述,借條成立的時間是從出借人履行了借款義務以後,並不是說寫了借條,借款人就一定要按照借條上的約定,履行所謂的還款義務,如果從始至終都沒有把錢借給對方,借貸關係從來都沒有成立過。對於出借人來講,若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也應該及時履行出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