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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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追加配偶強制執行可以嗎?

1、可以,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追加配偶強制執行可以嗎?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執行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已達成清償協議或取得債務分擔判決,債權人要求夫妻另一方繼續共同承擔償還義務,而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二是夫妻關係繼續存在,但因執行依據只列其中夫或妻一方為被告,在債權得不到完全清償後,權利人申請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的;三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並未就該債務的清償進行協議或判決分擔,申請執行人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這既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對等原則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體現,無論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夫妻離婚後,這一原則也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離婚時,夫妻雙方就夫妻債務清償達成的協議或取得的法院判決,只能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作為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一般都不能就債務的分擔作出意思表示,債權人與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只能受有關債權法的調整。

不僅是在已離婚債務人的執行過程中需要追加被執行人,就是在執行夫妻關係尚在存續的債務案件時,也需要追加執行。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以夫妻其中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現行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當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涉及一般動產的執行比較簡單,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即可。但在執行不動產及有產權證照的動產、公民個人儲蓄、股票交易帳戶時,就出現了必須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問題。在執行查封、凍結、扣劃上述財產,以及此後的變價、產權過戶時,協助執行依據上的被執行人與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當產權登記人或儲蓄記名人不是執行依據中的被執行人時,就必須通過裁定追加被執行人,以排除執行阻礙。

夫妻債務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分,在執行追加前,許多債務的性質是模糊不清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就可能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這就需要有一個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的程式。通過追加程式,正可以彌補我國民訴法在這一方面的立法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