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是哪些區別,在擔保方式中
一、在擔保方式中,抵押和質押是哪些區別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留置擔保和抵押擔保區別有哪些
一、含義不同:
1、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優先效力不同:
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1、先抵後留,即抵押物被留置。無論抵押權登記與否,也無論留置權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權的事實,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2、先留後抵,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權設定人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動產所有人在留置權發生後
又以留置物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先發生的留置權優先於後發生的抵押權,不論後設定的抵押權登記與否。另一種是留置權人以其佔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設定的抵押權,後成立的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三、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哪些區別
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區別有:合同生效日期不同,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期限內擔保物歸屬物件不同,質押合同擔保期限內擔保物歸質權人佔有;抵押合同擔保期限內擔保物不歸債務人佔有。法定其他區別等。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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