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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自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一、擔保人自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擔保人自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務是可以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的,在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宜結束後也是會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那麼在計算訴訟時效的過程中如果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是不能申請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可以申請訴訟中止,在申請訴訟時效中止時需要在訴訟時效最後的六個月之間提出。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於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但是經過訴訟或者仲裁後,債權人要保證人承擔責任時,可能已經過了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後,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隨之中斷。

但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於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所以,當債權人主張權利後,保證期間就轉化為訴訟時效,並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

民事案件當中,很多情況下都會存在著擔保人。當事人的訴訟時效進行中斷的話,對於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是不受到限制的。當然向保證人進行主張訴訟時效中斷是可以的,只需要符合法定事由。

時效中斷,是指正在進行中的時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經進行的時效統歸無效。時效中斷之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式的,應以執行程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

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計算訴訟時效的過程中出現了特殊情況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被侵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