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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如何處理虛掛的債務?

一、破產企業如何處理虛掛的債務?

破產企業如何處理虛掛的債務?

破產企業如果有虛掛債務情形的,虛構的債務是無效的,企業如果因虛構債務處理財產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二、企業破產清算償還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清算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成立清算組。

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五)公司財產分割。

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登出執照。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在進入到破產程式,就會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是存在的虛掛債務,那麼企業是可以不用償還,對於虛掛的債務是可以認定為無效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把企業的債務確定清楚,這樣才能確保能破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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