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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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破產 保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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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可以是債務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均沒有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民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