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審批多久 普法法律網 欠款追討 2.8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於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 TAG標籤:審批 欠款追討 追償 債權債務 代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