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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無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麼?

在現在這個社會,人們的道德水平正在不斷的提升,拾金不昧等行為屢屢出現。在現實生活中,除了有助人的物品,還存在著許多的無主物,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先佔無主物。那麼,先佔無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先佔無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先佔無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麼?

一、先佔的概念

按照通說,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動產,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由此可見,先佔由以下要件構成:

1、先佔的客體是無主物

這是構成先佔的前提條件。所謂無主物,指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經屬於他人所有,則不可能再為另一人所有。

先佔之物是無主物,這是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根本區別。遺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暫時脫離了所有人或對其有佔有權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發現人憑藉發現行為和拾得行為自動取得所有權。

當一物難以判明為無主物或遺失物、埋藏物時,為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應推定為遺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應的制度去處理。

2、有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的事實

這是構成先佔的事實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先佔行為。佔有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行為人有行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也可成立先佔。佔有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況下,發出指示的人為先佔人。

依據民法原理,先佔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過欺詐、脅迫或暴力手段取得無主物的行為是無效的。

3、佔有物為動產

古羅馬法對無主物採取先佔自由主義,對無主物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一律允許先佔人取得所有權。但日耳曼法規定,不動產只有國家有先佔權,法律允許先佔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現代國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對不動產不允許由個人先佔取得,而是由國家享有先佔權。

4、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

這是構成先佔的主觀要件。佔有人對無主物進行佔有時,有將該物完全歸屬於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圖。依據民法原理,對動產的佔有均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由提出相反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二、先佔的法律性質

1、先佔是自然權利

先佔涉及到自然權利、所有權的起源等問題。在所有權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薩維尼等學者都將所有權的最初產生與佔有或先佔聯絡起來。人類在地球上誕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為無主物,通過先佔的方式歸屬於某一個體或某一部落。所有權是國家與法律產生後,對物的歸屬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即通過國家強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所有權產生之後,先佔仍然是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無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權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以法律為基礎而存在的權利,法律只是對這一權利加以確認,而不能反對或否認這一事實。

隨著人類的繁衍和發展,時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無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魚、海邊的貝殼等。況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拋棄而成為無主物,例如人們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這些物的佔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應承認人們先佔的權利。

2、關於先佔的立法例

從立法例來看,我國古代法律歷來承認先佔制度,從《唐律》到明清律均規定了先佔制度。《唐律》規定“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罰積聚,而輒取者,各以盜論”。清律輯注闡述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本無主物,人得共採”,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是即其人之物矣。”

古羅馬萬民法將先佔作為所有權取得方式的首選,位居添附、孳息、發現埋藏物、長期時效之前。日爾曼法和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均承認無主物的先佔取得。

三、對無主物的界定

1、拋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2、不屬於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該規定不盡合理。因為依據民法原理,物權的客體應該是能夠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動物在被捕獲後,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在未被捕獲,尚處於野生狀態時,不被特定人所支配,應當屬於無主物。如果規定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就會產生一系列麻煩的問題。例如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規定一切野生動物均屬於國家所有也不符合生活經驗和常理。對於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只需立法規定禁止隨意捕獵即可,對隨意捕獵者可給予行政處罰刑事制裁,而無需規定野生動物屬於國家所有。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可以先佔取得。

3、其他可以先佔取得的無主物

例如河中的鵝卵石、海邊的貝殼、掉落的樹葉等。無主物的範圍非常廣,難以全部列舉。在立法技術上,應採取排除法,即明確規定有主物的範圍,除此之外均為無主物。

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上的無主物,非經該他人同意,不能先佔取得,但依據當地習慣可以先佔取得的除外。

四、關於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脫離土地之前,屬於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屬於所有人或對土地有使用權的人。但根據我國很多地區的習慣,他人可以進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權。例如山腳下的居民到山上採集藥材和野草等,對這種行為也應該認定為先佔,否則從民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概念來表達這種權利。但這種先佔行為應當不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構成重大影響或損害,否則權利人有權制止。另外,屬於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佔取得。

首先理解這個定義,需要先了解先佔的概念,先佔是指在他人佔有之前取得對物品的佔有,先佔無主物,也就是先與他人佔有沒有主人的東西。如果大家對於先佔無主物概念在法律上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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