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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指的是什麼?

並存債務承擔簡單的來說其實就是指的債務人不會脫離合同關係,但是有其他的人會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他會和債務人一起共同承擔合同的義務。那麼關於並存債務承擔具體指的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關於並存債務承擔的具體含義。

並存債務承擔指的是什麼?

以他人之債務有效的成立為前提,第三人以擔保之目的,對於同一債權人新負擔與該債務於其承擔時有同一內容之債務之契約,謂之並存的債務承擔或重疊的債務承擔,亦稱債務加入或共同的債務承擔。債權人不僅可向原債務人為主張,也可向新債務人主張, 債務人與承擔人二者均為債權人之債務人, 原債務人與承擔人為連帶債務人的關係。有學者定義為,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為債務加入,它是和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債的關係,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並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為新債務之負擔行為,抑為所承擔債務之承受,學說上尚未一致。是新產生的債的關係,還是原債務關係的延續?債務加入是以原債務存在為前提,這樣原債務關係仍然發生了延續,但是由於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係從單一之債轉為多數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係產生。事實上,並存的債務加入並不是一種債務的變更,債務已經由原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新的債務人身上,因此並存的債務加入是一種債務轉移。

我國《合同法》第 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然而,學者對此法條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認為該條規定部分債務的轉移實際上是指並存的債務承擔,有些學者則認為該條所規定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全部的債務免責和部分的債務免責,不包括並存的債務承擔,對於並存的債務承擔,目前法律尚未進行明確的界限。筆者認為,《合同法》第 84 條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但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沒有從原債務中脫離,仍要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並無不利,所以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此,我國合同法對債務加入並沒有明確規定。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並存債務承擔的具體含義,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並存債務承擔也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如果您在法律上還有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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