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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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無因轉讓

債權無因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讓與是無因行為嗎

債權讓與是相對的無因行為,原因的有效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讓與的效力,債權讓與的原因無效時,債權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受讓人利益之返還。並認為債權讓與的無因性不是絕對的,而是可由當事人依約定予以排除。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讓與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對整個社會財富的構成變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著名學者龐德曾指出:在商業的時代,財高主要是由請求權所構成。要因此,通過立法規範,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
法律依據《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