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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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服務範圍

債務債權服務範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律師併購法律服務範圍有什麼




    房地產開發企業併購活動因其標的巨大,風險亦隨之加大,故無論採取前述哪一種併購方式,都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律師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併購中的作用在於根據客戶的併購目標進行勤勉盡職調查,並根據調查的結果,向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意見,幫助客戶擇定最優的併購方案。律師為客戶提供併購法律服務,主要在於向客戶提供《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在客戶確定併購方案後,為客戶起草一系列法律檔案,最終協助客戶順利完成併購活動。



    律師在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後,應當及時向客戶即併購方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第一,盡職調查的背景和目的。



    第二,對盡職調查過程中審查過的檔案進行說明,以及進行其他有關工作作出說明。



    第三,報告的假設。



    第四,對審查過的資料和資訊進行總結。



    第五,對所涉及的法律事項以及所有審查過的資訊所隱含的法律問題進行評價。



    第六,有針對性地提出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