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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抗辯權種類的聯絡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抗辯權的型別,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抗辯權是一項重要的權利,當對方無法履行合同,導致違約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抗辯權,通過對合同的中止履行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傷害。那麼民法抗辯權種類的聯絡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民法抗辯權種類的聯絡是什麼?

一、民法抗辯權種類的聯絡是什麼?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1、目的相同

無論何種抗辯權,其目的都在於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交易次序,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協作。

2、適用範圍相同

三種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並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三種抗辯權均只能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中無從發生。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對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由於抗辯權產生的基礎在於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在本質上的牽連性,因此抗辯權僅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各類單務合同及非真正的雙務合同。

3、權利效力相同

此三種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因此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而不能消滅請求權也不能消滅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當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或提供提保後,抗辯權歸於消滅,必須恢復履行自己的義務。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此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援用。當事人如不行使此項權利,又不履行自己義務,即應負逾期違約責任。

二、民法中的抗辯權有哪些區別?

1、主張權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後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法律義務不同

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通知和舉證兩項隨附的義務。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直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張權利。不安抗辯權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民法抗辯權種類的聯絡主要體現在適用範圍相同、目標相同和行使方式相同等方面。不管是哪種抗辯權,當事人行使後,直接效果都是合同中止履行,等導致違約的因素消失後,當事人才可以提出撤銷抗辯權。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情況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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