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只向債務人追償 普法法律網 債務債權 3.0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連帶保證人的追償時效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行使,同時要受主要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法律依據:《擔保法》。 TAG標籤:追償 債務債權 債務人 債權債務 連帶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