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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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借貸會被判刑麼

一、非法借貸會被判刑麼

非法借貸會被判刑麼

非法借貸構成犯罪的,在我國刑法中被規定為非法放貸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起訴標準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人員違反法律和相關法規發放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起訴:

1、個人非法發放貸款,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萬元。

2、單位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和相關法規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到十萬元罰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罰款。

本罪立案標準第一項規定,“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00元以上的個人”,依法追究。

所謂的非法貸款是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權力,並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

本罪立案標準第二項規定:“單位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房貸罪的處罰標準

1、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房貸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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