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債務債權/列表

權利消滅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永久抗辯權

權利消滅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二、權利消滅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權利消滅就是原來有現在沒有了,權利失效是因為時間的原因過期了;無效就自始至終也沒有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且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否則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首先,雙方的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也就是互相負有履行義務的合同;並且,這個合同必須是有先後履行的,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另一方是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只有在這種情況先才會構成先履行抗辯權。就如簡單的買賣合同,先付錢後交貨,你沒給錢,就不能給你貨。

2、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要互負債務。先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對於各類單務合同都不能適用。因為只有雙務合同才會產生對待給付義務。必然有先後履行順序,如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

3、根據商業習慣和慣例有先後履行順序。其中對合同履行順序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但約定的合同履行順序可以改變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合同履行順序。

4、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這是後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

TAG標籤: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