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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物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在民法涵蓋的各種權利之中,代位權可以說是最能從名稱上了解其含義的權利。代位權也要分類,目前我們在實踐中經常提到的就是債權代位權和物上代位權。那麼,物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怎麼取得呢?365律師為您在下文中解答。

物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如何取得

一、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物上代位權的取得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是通過委付,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理,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在我國,推定全損被認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通過上面的介紹,想必您應該知道“物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以及如何取得”的答案了。物上代位權主要存在於物權擔保中,與債權代位權完全不同,其針對於擔保物滅失的情況。此外,物上代位權的取得需要以委付為條件,而委付的成立也必須符合文中所提的四個條件。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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