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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證據怎麼使用

一、民間借貸證據怎麼使用

民間借貸證據怎麼使用

(一)借條或欠條

1、證明目的:借條的很明確,證明借款人從出借人處拿到借款。

2、提交時間:一般應當在立案時提交,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基本法律關係。

3、可能證明的內容:借款數額、借款時間、利息計算、借款用途、借款人、擔保人。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作用與借條基本一致。

2、借款合同不能直接證明出借人已經將款項支付給借款人,除非借款合同有明確說明(即在借款合同簽訂時已經支付借款),需要有借款人收款條或者銀行對賬單證明借款已經支付的事實。

(三)銀行對賬單

1、證明目的: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時間、數額。

2、提交時間:如果有借條,應當在案件開庭時再提交銀行對賬單。

3、注意問題:大額借款糾紛,一般法院均要求出借人提供銀行對賬單,以證明款項支付的事實。

(四)證人證言

1、可能證明的內容:借款事實存在、出借人曾經向借款人催要款項(出借人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宜約定內容出現變化。

2、證人要出庭作證,需要注意的問題詳見本網站其他文章。

(五)錄音資料

1、可能證明的內容:借款事實存在、利息計算依據及支付明細、出借人曾經向借款人催要款項等事實。

2、錄音資料要整理文字版本提交法庭。

3、要準備播放工具,在開庭時播放錄音資料。

(六)擔保書

證明保證人對借款本息償還承擔保證責任。

二、民間借貸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

實踐中,當事人沒有借據、沒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頭借貸關係為事實依據向法院訴訟的情況比較常見。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辯證據導致案件複雜,借款關係難以認定的情況亦不鮮見。此時,人民法院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

例如,貸款人與借款人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貸款人在訴訟後,因沒有書面的證據提供,只能進行口頭陳述,對此,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貸款人的陳述的,對貸款人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貸款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援。對於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民間借貸證據在處理相關糾紛的時候是很重要的,這點相信大家都比較清楚。而此時具體該如何運用手上的證據來維護自身權利,可以參考上述內容進行了解。要是不清楚怎麼收集證據的話,也是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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