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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安履行抗辯權?

我們知道在民法上有一項權利叫做不安履行抗辯權,這項權利的行使其實是為了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合同任意一方履行義務人都可以行使此項權利,而不會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到底什麼是不安履行抗辯權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傢俱體介紹一下。

什麼是不安履行抗辯權?

一、什麼是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中,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著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中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中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鬆,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在大陸法系各國,後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於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後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採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我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後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中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於何時。我認為,在解釋時採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後履行方未為履行提供擔保。

如果後履行方在財產狀況顯著惡化等情況出現時,提供了擔保,則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同時,為追求雙務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也為另一方當事人利益考慮,《合同法》要求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害,同時也便於另一方在獲此通知後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2)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鑑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我認為,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中國合同法明確賦予先履行方以解約權,這是對大陸法系各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重大發展,從而使得該制度能夠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護。

上文從幾個方面闡述了什麼是不安履行抗辯權,其實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先行履行的義務,但是因為一些事實行為使得先行履行義務人覺得自己履行義務後對方不會履約,會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因此由先行履行義務轉變為先行權利的一種行為。如果對哪些法律概念還有疑問的,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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