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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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別有哪些?

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別有哪些?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留置權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為:

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和債權人佔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債權和標的物的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而發生;

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留置權就是在債權已到清償期而未清償,從而依法的佔有債務人的財產;而對於質押權就是屬於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物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等債權已清償時就可以依法的返還,這兩種在設立的目的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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