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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

抗辯權有多種型別,目前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主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等。抗辯權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當事人的權益,所以瞭解抗辯權的知識,還是很有必要的。那麼,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詳情參考下文分析。

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

時效完成後所產生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權利人請求權的消滅以義務人行使拒絕履行抗辯權為前提,因此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事關重大。

首先,時效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消滅抗辯權或永久抗辯權,其行使的結果是權利人的請求權絕對地喪失。同時,既然屬於抗辯權,就決定了它只是防禦性的、消極性的權利,只有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才能予以對抗,自身不具有積極性與主動性。

其次,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主體原則上只能是義務人及其繼承人,但下列厲害關係人也可以行使:

一是保證人可以行使屬於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在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可以行使;

二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的喪失時效完成,其他債務人就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有權予以抗辯。

最後,時效抗辯權的行使規則。

① 抗辯權的行使方法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義務人為抗辯意思時只能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所謂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訴訟時效完成的字樣,也不必引用訴訟時效的法條,只要拒絕給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請求權時間超過而不得再為行使即可。

② 抗辯權行使的場合,可以是訴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訴訟中行使。

③ 抗辯權行使的時間,如為訴訟中行使,一審、二審均無不可,但在再審時不應准許,因為一審、二審未提出時,可視為拋棄時效利益。

④ 抗辯權行使後,義務人仍然可以將其撤回,即允許抗辯權人放棄抗辯的效果。

⑤ 抗辯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自己的抗辯權而進行惡意的抗辯。比如,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妨礙權利人中斷時效,致使時效完成後以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即應禁止。

時效經過抗辯權實際上就是過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有時候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錯過訴訟抗辯權,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對時效經過進行抗辯的,如果確實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也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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