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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名被搶注商標怎麼辦?

筆名被搶注商標怎麼辦?

筆名被搶注商標怎麼辦?

筆名被他人搶注商標是可以通過申請撤銷商標或者直接起訴解決的,但是隻有在存在明顯危害個人權利的才可以獲得救濟。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於姓名能否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並不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衝突,姓名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

將名人姓名用於商標註冊是否會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權,要看其是否侵犯了法律的有關規定,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惡意。商標權利人沒有註冊、使用該姓名的合法正當理由,而且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惡意使用該商標,造成了貶損名人名譽;或者明顯借用名人名氣、聲譽、身份等,謀取自身權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而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字號權、著作權等等。

《商標審理標準》中也有相關規定“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給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係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撤銷。

姓名申請註冊商標時,一定要區分普通人物姓名與知名人物姓名。普通人物姓名,只要其具有顯著性,不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衝突,商標局將予以核准註冊。而知名人物姓名,因其為社會公眾所普遍知曉,社會公眾一般會將該姓名與特定的公眾人物相聯絡。即便此類商標已獲得註冊,當事人也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請求撤銷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絡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為保護知名人物在公眾中的唯一形象提供了支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綜上所述,如果是在社會上比較著名的公民可能會以其筆名在公眾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此時如果有商家藉著該公民筆名的宣傳價值而搶注了商標,的確存在有危害筆名所有者權利的情況的話是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但是如果是合法手段並且沒有不利影響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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