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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他們商標的人有什麼下場?

一、惡意搶注他們商標的人有什麼下場?

惡意搶注他們商標的人有什麼下場?

隨著我國的法規法條不斷地完善,等待他們的都是嚴厲的懲罰,不光會有鉅額賠償,還會面臨刑事責任。其實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何為惡意,我們的企業禪精竭慮把商品做大做強之後,某些人看到了反而起了壞心思,利用我們的漏洞在別的領域也註冊和我們相同的商標來打擦邊球,或者更有甚者企圖擾亂市場誤導消費者,讓我們的企業和商品蒙受巨大的損失還有可能一蹶不振。上面說的惡意搶注是最嚴重的一種,還有一種就是一些不良的個人或企業看到你的商標有潛力,所做的商品和服務已經初具規模,這些人通過查詢之後,在相關的領域惡意搶注我們的商標,註冊成功之後找人私下和我們談轉讓商標事宜,反正他註冊商標一共的成本也就一兩千元,但是他可以獅子大開口要你個幾萬,幾十萬不等。這個時候一些對商標法不是很瞭解的企業家就會同意他們的要求私下解決,不僅經濟上受到損失還縱容了這種違法行為。還有一些小企業把自己的產品做成和我們商標近似的模樣,比如說國外的快餐大品牌“肯德基”,就有些快餐做出“肯德鴨”來誤導消費者。以上這幾種行為都屬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行為,隨著我國的法規法條不斷地完善,等待他們的都是嚴厲的懲罰。我希望廣大的品牌創始人只有多學習商標法,才能清楚地認識到什麼是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只有多學習才能知道怎麼通過合法合理的手段來保護我們品牌。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很可怕,但是我們只要有理有據都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拿回我們的商標的。

二、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成為商標搶注的理論基礎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採用“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

中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原則。它是以申請註冊作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屬於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惡意搶注商標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的行為,因為這一行為讓原商標持有的人受到了利益的損害,並且可能損失巨大,那麼搶了商標的人就是坐收了漁翁之利,有很多人不會用正確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而是一味的忍讓,商標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惡意搶注商標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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