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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規定如何?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對於法律的瞭解不斷的深入,法律意識也是不斷的加強,對於很多東西的商標權都有了意識去維護。商標就是一個商品在註冊之後,所獲得的商標,這是一個註冊者的專有權。那麼涉外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規定如何?

涉外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規定如何?

一、涉外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另一方則為被許可方。商標權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後許可方並不喪失商標法權,仍為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種類

(1)獨佔使用許可  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使用許可人和商標使用被許可人簽署後便可生效。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至此,我們找到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交商標局備案條款的出處。但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不經備案,是否就不具備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綜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並不是一定要提交商標局備案,但經過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能夠更好地保護被許可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涉外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中關於商標許可的合同,就是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轉讓給別人使用,使用商標的人需要支付一定費用的合約。關於這個合同,國家規定的並不是非常的嚴格,所以不一定需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