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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司法解釋賠償是多少?

商標是企業的標誌,其包括字型、圖案等,是一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標識,社會大眾選購商品時,總喜歡選擇自己嘗試過的、口碑好的、出名的、這類企業的商標是我們選擇時最重要的依據,往往這種企業的收益,會受到很多不法分子的眼紅,所以侵犯企業商標的案例不斷出現,花樣無窮。商標法司法解釋賠償就是根據現代侵權案例無窮的花樣而規定新的賠償標準。

商標法司法解釋賠償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已於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為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和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註冊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准註冊的商標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核准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不予核准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八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

一、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也提高了賠償及罰款額度,就是為了保護商標權,商標在經濟發展中不是獨立的,而是整體的一部分,不可以忽視,我國商標法起步較晚,還有許多值得借鑑更新的地方。不過究其源頭還是商業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