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違法能說明來源嗎?
一、商標違法能說明來源嗎?
可以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銷售者符合下面三個條件,即使構成商標侵權,也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不知道自己侵犯他人商標權。如果銷售商明知自己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仍然從事該行為,該銷售商和生產商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就不能免除了。
第二,該侵權商品屬於合法取得。取得方式不限,可以是贈與取得,也可以是買賣合同取得。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取得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取得均屬於非法取得。
第三,必須說明提供者。因為商標侵權已經確定,權利人已經造成損害,而銷售者沒有過錯無需賠償,對於權利人的損害,就必須找到確實的追償者。對於那些拒不說明提供者或者“忘記”提供者的銷售者,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因為,銷售者和商標權人相比較,商標權人更值得同情和保護。
二、商標侵權的處罰是什麼?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3、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出現商標違法行為,可以先說明商標的來源,發現商標侵權企業,工商局可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燬侵權商品,沒收並銷燬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工具。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機關可以處以侵權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