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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債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債權的不可侵性

侵害債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的情況下,僅僅依靠違約責任並不能保障債權人得到充分的救濟,第三人得到應有的懲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債權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債權,而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債務人無力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具有抗辯事由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故依靠違約責任不足以充分救濟債權人的權利,在特定情況下,應以侵權責任來保護。

其實自古以來就有法諺“權利具不可侵性,必須被所有人尊重”。債權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屬於人權的範疇,應當也具有不可侵性。債權雖為相對權,而相對權並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為權利,則一般人應負不為侵害之消極義務,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則不可不使其負侵權行為之責也。既曰權利,即有不可侵性,債權何獨不然,故侵害債權當然成立侵權行為。債權作為民事權利,這種不可侵性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人們臆造的。債權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債的對內效力,也不是指債的對外效力,而是指債權對抗債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債權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的最本質來源,只有證明債權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債權才需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債權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債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會給債權人帶來某種積極的利益,反映著債權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權利係指妨礙權利所保護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為,不僅妨礙現在所享有的利益屬於侵權,而且妨礙將來享有的利益亦屬於侵權。債權人因債權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實質為財產價值,此財產價值為債權人的一般財產成分,“其表現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流通,併成為雙方當事人一般財產中的資產或負債,減少了債權人的一般財產中的資產,增加了其中的負債,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一般資產負債的應然狀態。”第三人侵害債權,會使債權人的一般財產減少,即會造成可得利益的喪失。故債權雖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該利益,造成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3、債權為相對權,相對權可成侵害物件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不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因為債權是相對權,其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要求特定的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債權,致使債務人無法履約,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實際上債權具有相對性,但這僅僅是指債權的對內效力而言的,即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履行特定的義務,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義務,而債權的對外效力則預示著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礙債權的實現,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綜上所述,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動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動之自由和債權人之債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在構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當第三人主觀上惡意時,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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