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例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概念包括什麼?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概念包括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概念包括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但這種侷限於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也不能構成智慧財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充套件到更廣的意義層面。廣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智慧財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智慧財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智慧財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智慧財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智慧財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智慧財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自我救濟。智慧財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

二、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認定

(一)被侵權的智慧財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

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智慧財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申請的,並且已經獲得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核實與批准。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時間必須不能過期,也不能是正在進行申請的而尚未批覆的,或者已經被智慧財產權局的複審委員會所宣佈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備,則不能進行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訴訟。

(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

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須對侵權方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並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已對這一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指出了侵權行為的種類及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的事件。

(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

根據規定,如果以營利性為目的使用一項智慧財產權,在使用方必須獲取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則構成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營利性為目的也是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之一。

(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

這一要件認為,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有意性還是自身失誤所致,都應對智慧財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一行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智慧財產權人有一定的自我保護產權意識,並且通過現有的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一系列行為,此時也是可以請求侵權人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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