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商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書 普法法律網 智慧財產權保護 1.9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甲方(商業零售企業): 乙方(供貨商、聯營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標註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時,應當具備相應的證明權利合法有效的檔案。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應當具備有效授權檔案;確實不能提供授權檔案的,應當具備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檔案。甲方進貨前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檔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影印件、加蓋相關單位公章的影印件,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驗證。甲方有權檢查銷售商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乙方補充相應證明檔案。 TAG標籤:聯營 協議書 智慧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