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智慧財產權經過轉讓可以作為一種非貨幣財產。
因此根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用智慧財產權做股本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核實具體財產,不得出現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但是法律、
行政法規對於評估作價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
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
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