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犯罪

非法制造搶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制造搶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制造搶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槍支的製造者本身都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式,製造槍支的這些單位也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非法制造和持有槍支的這些行為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法律上對於非法制造槍支罪的量刑規定的也非常嚴厲,因為在非法制造槍支罪的罪名當中,甚至都保留了死刑,也奉勸大家絕對不要以身試法。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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