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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專利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獨佔權,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實施許可權,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
(四)標示權,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通過標記,可以起到宣傳作用,有助於擴大產品的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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