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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何要備案

我國公民合法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想獲得專利的使用權必須與專利所有權者在協商好專利許可方式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合同需要前往政府機關進行備案,不少人會有疑惑,為什麼一定要進行合同的備案呢。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何要備案

獲得專利權也就是獲得專利實施許可,而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有三種: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這三種方式的區別主要就在專利權的使用主體範圍,普通許可的意思是隻要簽訂了許可合同的專利使用者包括專利所有者都可以使用,並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排他許可是指簽訂了排他許可合同的那位使用者和專利所有者擁有專利的使用權,而獨佔許可是專利使用權限制最大的,指只有簽訂了獨佔許可合同的那位使用者擁有專利使用權,專利所有者也不能使用。

在確定了專利實施許可方式後,就需要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裡只是用於確定專利使用權的歸屬,想要進行專利所有權轉讓的需要簽訂專利轉讓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屬於民事合同範疇,合同本身的效力要看它的要件齊全與否,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是無效的。只要不是規定的無效合同,合同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裡面,對合同無效的情況作出了5種情形的規定,包括非法目的簽訂合同、非法手段簽訂合同、合同侵害社會權益、合同侵害國家或第三人權利和合同違法。對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來說,還需要加上兩個限制,分別是合同形式的限制和合同有效期的限制。也是《民法典》,其中的第八百六十三條表明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合同性質屬於技術轉讓合同,此類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呈現而不是口頭或其他形式。合同有效期限制的條款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中,該條規定只要合同規定的專利使用有效期未滿,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在法律層面來說,並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合同備案,也沒有強制性的說不備案的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合法合規的,不滿足無效合同條件,也還在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而在政府層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需要備案的,當然也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我國對於專利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記錄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該細則中規定了備案的時間和備案的程式。在實施細則中的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中分別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生效起的三個月內,需要被拿到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合同的備案,備案的內容會被登記入冊併發布在管理機關的公告上,也就是所謂的公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是國家對專利的一種管理方式,不存在強制性,但建議做好備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