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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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體現了哪些原則

一、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體了哪些原則?

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體現了哪些原則

(一)保護作者權益的原則

作者的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化進步的源泉,因此,法律應當加強對著作權權益的保護,激勵作者創作的積極性。

(二)鼓勵作品的傳播

國家制訂著作權法並不只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益,而且還在於鼓勵作品得到廣泛的傳播,繁榮社會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了對作者傳播者權利的保護,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得到廣泛傳播的體現。

(三)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

作者的利益實質上是一種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則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為防止作者濫用著作權法賦予的權益導致公眾利益難以實現的狀況,著作權法又對作者的權利作出限制,如規定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

(四)與國際著作權制度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

二、著作權保護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

3、賠償損失。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約定賠償數額,但在司法實踐中可參考以下因素酌情處理:

(1)受害人所受損 失後果是否嚴重;

(2)侵害行為致作品價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於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

(4)侵害人主觀過錯狀態;

(5)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

(6)侵害人獲利 多少;

(7)侵害行為的社會影響;

(8)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二)行政責任:

(1)警告;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

(3)沒收非法所得

(4)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裝置;

(5)罰款;

(三)刑事責任:

1、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 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刑法第218 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單位犯第 217條、218條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4、查獲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和屬 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裝置或者其他財產,一律予以沒收。

5、犯上述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追究刑事責任 外,應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我國也是近些年來逐步加強了對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不管是在影視、音樂還有小說作品上,越來越多的人都開始有了版權意識。其實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才有利於國家社會、經濟、文化以及其他各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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