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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一、商標權人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商標權人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1、商標權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其商標依法申請並經商標局核准註冊,即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取得即商標權法律關係產生。作為無形財產權和有形財產權一樣,其取得方式依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傳來(又稱繼受)取得。

2、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稱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具備了法定條件並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標權。這種權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標所有人商標極及其意志為依據而產生的。

3、傳來取得,又稱繼受得。即商標權的取得不是最初產生的,而是以原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及其意志為依據,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現商標權的轉移。傳來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轉讓合同,由受讓人向出讓人有償或無償地取得商標權;第二種方式是根據繼承程程式,由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商標權。

二、商標權的取得原則

1、使用原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商標,這一商標的商標權就屬於誰,並可以 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後的人,要求撤銷其註冊商標。採用這一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有利於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於使用在後的註冊商標所有人。這種做法會使註冊商標長期牌不穩定狀態,這不僅不利於商標管理工作,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又不易查明誰是最先使用人,不利於爭議的處理。

2、註冊原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即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權就授予誰。按這一原則,只有經過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與註冊原則的折衷適用。根據這一原則,一個企業或一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標,雖然沒有註冊,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使用在先為理由,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註冊商標。如這種對抗成立,已註冊的商標就會被撤銷。如對抗不能成立,商標註冊人即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定的商標專用權。

三、商標權取得的條件

1、商標標識的設計必須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構成。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應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

3、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屬於商標法所作的禁止性規定範圍。

5、應依法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未經註冊,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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