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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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是否需要著作權人同意

不一定。如果原作品的作者死亡已經超過50年,就進入公有領域,彙編自然不需要經過同意,比如《中國古代散文選》;即使是沒有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這種彙編是出於合理使用目的,是符合法定許可的,比如編寫教材、報刊彙編,也就不需要經過同意。

彙編是否需要著作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2005年10月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對出版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及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做出規定。《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後果等承擔民事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