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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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中辦案人員職責有哪些?

一、經濟案件中辦案人員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經濟案件中辦案人員職責有哪些?

(一)履行人民警察職責,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及轄區內經濟秩序的穩定,完成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開展偵查辦案工作。

(三)對日常工作和案件偵查制定計劃,掌握經濟犯罪動態,研究經濟犯罪情狂,提出擬定預防、打擊的工作對策與工作意見。

(四)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證據,追繳贓款贓物。

(五)物建和使用特情,廣闢經濟犯罪線索和情報資訊來源。

(六)開展調查研究和資訊採集等情報資訊工作。

(七)負責工作檔案和法律文書的起草工作。

(八)及時總結辦案經驗教訓,進行案件資料積累工作,提出打擊預防經濟犯罪對策。

(九)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經偵部門的工作標準有哪些?

(一)認真履行破案打擊職能,對接報的經濟案件及時偵辦。

(二)熟練掌握專業法律知識和辦案程式。辦案中應當程式合法、運用法律條款得當,定性準確,所辦案件合格,不出現因工作失誤或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不捕、增訴情況。

(三)熟練運用警務綜合資訊平臺,做到案件網上流轉、資訊網上反饋,熟練運用經偵資訊系統。

(四)及時採集、錄入經濟犯罪情報資訊,案件資訊、物品資訊和審查物件資訊。

(五)及時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各類經濟案件偵辦業務。

三、經偵部門如何受理經濟案件?

現行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處理公民報案時需要告知的情形已做出了相關規定。治安案件,對於公民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並說明理由。刑事案件,對於公民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錄音。

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綜上所述,經偵人員是經濟案件中主要的辦案人員,為了能及早破案,為受害人追回損失,其要充分發揮辦案人員職責,積極收集相關經濟犯罪的證據材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鋪。如果發現辦案人員有失職瀆職的行為發生,檢察院會依法進行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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