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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被告人不去後果是什麼?

一、開庭被告人不去後果是什麼?

開庭被告人不去後果是什麼?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開庭的程式是怎樣的?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後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迴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出示證據(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一般會用一句話帶過,說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並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於案件的證據,有什麼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鑑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願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願意調解並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後生效;如果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當然,如果在開庭幾天後,雙方可以再調解,並能達成一致意願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一方不願調解,那麼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後,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並在修該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後,庭審結束。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庭審階段,原則上原告及被告都要出庭,參加辯論。如果法院在文書送達後,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產生的一些法律責任由被告承擔,這就是開庭被告人不去後果。一般來說,經過庭審後,法院會形成筆錄,然後擇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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