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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生效時間是多久?

一、民事裁定生效時間是多久?

民事裁定生效時間是多久?

1、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後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說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二、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合乎法定條件,否則不予受理。具體地說,一是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二是雖屬法院主管但不屬該人民法院管轄;三是法律規定暫時不能起訴的。受理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式啟動與否,故應用裁定。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一經提出直接關係到該法院能否對該案行使審判權,不可不慎重行事,認真審查。審查認為異議有理,應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異議無理,也應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

(三)駁回起訴

起訴涉及當事人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駁回原告起訴,重在程式意義上的訴權行使問題,故用裁定形式。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雖涉及實體問題,但又與程式密切相關。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申請提出後得不到及時解決,必然影響程式順利推進。故法律規定解決這兩個問題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條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執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

當事人撤訴,事關他們的處分權利。但在我國,當事人的處分權並不是絕對的,它需要輔之以人民法院的審查。撤訴成立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式能否繼續進行,故人民法院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訴訟程式的暫時停止。終結訴訟是訴訟程式的非正常結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式,必然適用裁定。

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三個月左右可以拿到判決書,但是生效時間並不是拿到後就生效,民事一審判決書,民事裁定在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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