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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益訴訟時效有哪些分類?

一、民事權益訴訟時效有哪些分類?

民事權益訴訟時效有哪些分類?

民事權利訴訟時效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普通訴訟時效,是指規定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殊訴訟時效,除了規定的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作宣告、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四種情況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外,還有《環境保護法》第42條所規定的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和《海商法》第265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均為3年。另外,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但是,規定,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均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訴訟時效設立的理由

時效存在有四點理由:

1、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3、權利上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三、訴訟時效適用的範圍

適用範圍:

---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不適用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訴訟時效的設立的理由包括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權利上睡眠者,不值保護,還有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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