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和解流程有什麼?
一、被執行人和解流程有什麼?
執行和解是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的,所以執行和解的程式應該是由雙方協商,再簽訂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執行和解是當事人的自行活動,而不是在第三者(審判人員、執行員等)主持下進行的活動;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處分自己實體權利的一項重要的訴訟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願。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二、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出現下列情形,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會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誡,並向社會公佈。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執行和解是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的,所以執行和解的程式應該是由雙方協商,再簽訂和解協議。一般來說,被執行人具備執行能力,但是沒有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履行。法院會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對其進行信用懲誡,並向社會公佈。以虛假訴訟、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都在懲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