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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一般是3年嗎

一、限制高消費一般是3年嗎

限制高消費一般是3年嗎

不是的,沒有規定時限。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專案、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欠款還清在三個工作日內會解除失信資訊,但有納入期限的需在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才會解除失信資訊。

根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二、高消費限制令的內容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綜上所述,國家出臺的這個限制高消費其實就是通過法令或者相關規定來限制一些人的高消費,一旦被限制高消費的話不是說過幾年就可以解除的,它是沒有這個規定的期限的,只有這個被限制人還清欠款、被申請執行人同意後或者被執行人能提供有效擔保的話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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